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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

时间:2019-10-18    来源:    字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现组织开展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建设任务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建筑政策环境、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并在土地、规划、财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拥有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龙头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5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中,至少1个项目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

  (2)制定了装配式建筑近期(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到 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20%及以上),发展思路可行,工作任务饱满,有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合理。

  (3)在装配式建筑通用技术体系、标准规范、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使用、工程总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进措施。

  (4)有较为完善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有较为完善的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机制。

  (6)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每年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

  (3)积极引导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牵头加快发展完善企业技术体系,形成企业技术体系联合体。技术体系发展应充分融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要求,形成适合本地气候及资源环境和人文要求的装配式绿色建筑技术体系。

  (4)借鉴深圳、北京等地经验,编制本地保障性住房标准图集及相关标准、工法等,逐步形成以平面及立面标准化带动部品部件标准化及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使用和运行维护标准化技术体系发展路径。

  (5)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占比逐年上升。

  (6)加大力度培养装配式建筑人才,建立实训基地,开展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术竞赛等培训活动。

  (二)园区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业园区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及可落实的鼓励扶持政策。

  (2)编制园区装配式建筑近期(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的可操作性强。

  (3)园区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式装修、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科技研发等类型4种及以上。

  (4)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出园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园区设有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术竞赛等交流培训活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园区类产业基地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装配式建筑培训交流活动。

  (3)以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体系和产品为基础,推广应用园区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

  (4)园区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企业全产业链发展、集群式发展,带动绿色建材发展,引导带动产业基地企业形成以技术体系发展为纽带的企业联合体。

  (三)企业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参评。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鼓励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申报,仅具备装配式建筑单项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2)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A级及以上;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产品应用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开发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A级及以上;科技研发类企业应具备科研业务相关资质证明,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工艺工法。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期(3年)、中远期(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可操作性强。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企业类产业基地形成企业专用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管理体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和企业运行方面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3)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企业类产业基地3年至少承担(或产品应用、科研技术转化)3个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

  (4)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管理模式。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报书(内容要点)》(附件2),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园区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类)申请表》(附件3)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附件5),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类)申请表》(附件4)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附件5),并将企业(园区内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园区)进行评审。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每省限申报示范城市2个以内,园区类产业基地1个以内,企业类产业基地6个以内)。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申报书、其他相关材料等(A4纸打印)。

  (二)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报送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集中复核。

  (三)复核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

  (四)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应该在5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四、其他要求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我部标准定额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报书(内容要点)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类)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类)申请表

     5.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7日